东奥新能源周报|2025年第41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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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新能源结算机制竞价方案出炉
10月17日,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湖北省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竞价方案》。文件明确,竞价主体包括:1.2025年6月1日(含)后全容量投产和计划次年12月31日前全容量投产、未纳入过机制执行范围的风电(含分散式风电,下同)和集中式光伏。2.竞价公告发布前已全容量投产、未纳入过机制执行范围、独立参与竞价的分布式光伏。3.代理分布式光伏参加竞价的聚合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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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136号文”正式下发!
10月17日,江苏省发改委正式印发《江苏省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存量项目机制电量:妥善衔接现行具有保障性质的相关电量规模政策,新能源项目机制电量占其上网电量的比例不高于90%;户用分布式光伏项目、光伏扶贫项目机制电量比例为100%。参与过绿电交易的新能源项目的机制电量比例,以前述比例为基础,扣减绿电交易结算电量占上网电量的比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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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新能源机制电价竞价细则: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以及绿电直连项目不纳入执行范围
10月1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印发 《宁夏回族自治区新能源机制电价竞价实施细则》的通知。通知指出,竞价申报主体范围如下:1.2025年6月1日至竞价公告发布时,已投产且未纳入过机制执行范围的新能源项目;2.竞价公告发布时未投产,但经项目建设单位自行评估,承诺竞价周期内可以投产且未纳入过机制执行范围的新能源项目;3.分布式项目可自行参与竞价,也可委托负荷聚合商或虚拟电厂代理参与竞价并满足上述已投、未投项目要求;4.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源网荷储一体化以及绿电直连的风电、光伏发电等项目,不纳入机制执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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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电力辅助服务市场有关事项通知发布
10月17日,国家能源局湖南监管办发布关于明确湖南省电力辅助服务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指出,加强电力调峰辅助服务与电力现货市场运行衔接,电力现货市场试运行期间,调峰辅助服务市场暂停运行,调峰辅助服务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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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新能源机制电价竞价公布:电价下限0.2元/度
10月20日,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2025-2026年度新能源机制电价竞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指出,2025年6月1日(含)至2026年12月31日(含)全容量并网的风电、光伏项目,分别组织竞价、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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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加快推进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行动
10月20日,国家能源局印发的《加快推进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指出,坚持“政府引导、市场驱动、企业参与、行业自律、社会共建”原则,加强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信行业环境,到2027年底,能源行业信用法规制度体系和标准规范更加完善,信用信息归集共享质量显著提升,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高效运行,信用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行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普遍增强,信用成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维护公平有序竞争市场秩序、推动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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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136号文”:增量竞价区间0.26-0.38元/度
10月20日,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印发《湖南省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通知。《方案》明确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的电量规模、机制电价和执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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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光伏竞价区间0.2~0.4元/度,执行期限为12年
10月20日,广东省发改委、广东省能源局发布《关于开展2025年新能源项目机制电价竞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明确广东省2025年新能源项目机制电价竞价项目范围、电量规模、竞价上下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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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征求2026年电力市场交易工作方案
10月21日,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关于征求《2026年辽宁省电力市场交易工作方案》意见的函。文件明确,中长期交易按照年度、多月、月度(月内)、日组织开展。年度、多月交易包括双边协商交易、集中竞价交易等交易品种。多月交易适时开展,以交易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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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136号文:风光同场竞价,增量竞价上限0.32元/度、执行10年
近日,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了关于印发《天津市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包括《天津市增量新能源项目机制电量竞价工作实施细则》。《天津市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实施方案》明确,自2026年1月1日起,天津市新能源项目(风电、光伏发电,下同)上网电量原则上全部进入电力市场,上网电价通过市场交易形成。参与跨省跨区交易的新能源电量,上网电价和交易机制按照跨省跨区送电相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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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龙泉市印发工业企业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管理办法
10月17日,浙江龙泉市发改局印发关于公开征求《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文件指出,工业企业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利用新建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的,鼓励在建筑物规划设计、施工建设等阶段统筹考虑安装需求,一并办理规划许可等手续;利用既有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的,可按照简约高效的原则,在符合建设要求的条件下免除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规划许可、节能评估等手续。项目建设要严格按图施工,建筑为坡屋面结构时,光伏组件需与建筑屋顶平行且有机结合,不得超出屋面外沿,光伏系统最高点不得高过屋脊,组件表面与屋面垂直高度不应超过0.3米;建筑为平屋面结构时,光伏组件不能超过女儿墙高度,无女儿墙的,光伏组件安装最高高度与屋面距离一般不超过1.5米。光伏板下方四周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围合,一律不得堆放可燃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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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征求新建建筑太阳能光伏应用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日前,浙江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征求《关于推进杭州市新建建筑太阳能光伏应用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通知规范民用建筑光伏建设管理。明确建筑光伏实施范围。新建民用建筑(不含农民自建房)应当按照建筑可再生能源有关标准要求,同步设计、安装太阳能光伏。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光伏组件安装面积占计容建筑面积比例,应同时符合《杭州市绿色建筑专项规划修编(2022-2030)》要求和项目所在地的绿色建筑专项规划要求。鼓励住宅小区所有建筑屋面安装太阳能光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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